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