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指法院根据引起破产程序的情形,作出开始清算程序的判定。宣告破产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1)破产债务人,即破产企业的名称、营业所地址、破产企业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等;
(2)破产原因;
(3)宣告破产的法律根据;
(4)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含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
(5)破产宣告裁定的日期。
为了使社会、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宣告破产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和宣告破产的年、月、日,使利害关系人了解破产宣告的有关情况,按照破产宣告的具体日期,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包括在宣告破产时,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宣告财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该企业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该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组成。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重新申报、登记债权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