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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需制定破产保护法

2019-03-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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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就在上市公司ST天龙总经理杨玉新称法院查封为金正主动申请仅仅一天之后,又一家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封条贴在了金正生产车间的大门上。(7月17日《新京报》)金正的情形让我们想起了当年的爱多。当年爱多危机爆发之后,供货商等债权人一齐发难,包括爱多

  就在上市公司STxx总经理杨xx称“法院查封为金正主动申请”仅仅一天之后,又一家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封条贴在了金正生产车间的大门上。(7月17日《新京报》)

  金正的情形让我们想起了当年的爱多。当年爱多危机爆发之后,供货商等债权人一齐“发难”,包括爱多中英文商标在内的爱

  多财产遭到上百家法院的查封,生产经营活动顿时陷入瘫痪,很快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而爱多的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一直到爱多破产前,都一直保持着正常状态。就是在爱多风波不断的1998年,爱多仍然在旺季脱销,而爱多以150万元年薪请来的香港人李福光,一直将爱多的生产保持得井井有条,到爱多破产前夕都是如此。百家法院的查封促成了爱多的快速“死亡”。

  联想到昔日爱多的遭遇对今天的金正产生担忧是很有道理的。对一个企业的全面查封意味着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停顿,再景气、前景再好的企业也经不住如此的“折腾”。就是有经过努力后企业再恢复生产经营的这个可能性,企业也必将元气大伤,更多的情况是一蹶不振就此破产消亡。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破产对企业、债权人来说都是灾难性的,破产企业无形资产大幅缩水甚至一文不值,企业资产估算被低估,剩余资产在优先偿还了国家税收和安排职工之后所剩无几或零资产、负资产,债权人可能将一无所获。

  查封“竞赛”缘于先封先得的美好设想,真正当企业被“逼”入破产程序后,其实根本不存在先封与后封的问题,一窝蜂的查封企业害了对方也不利己。

  为避免债权人一窝蜂地向法院申请对一个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资产的查封,进而造成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被迫停顿,很有必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制定一部破产保护的法律对这些企业进行破产保护,尽可能使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少受影响,给他们一个“缓冲期”,以应对突然而至的“突发性事件”,以免“一击毙命”。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击毙命”的后果是员工的失业、企业资产的流失、在同行业中产生连锁反应等,这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的经济在发展,我们的市场在逐步走向成熟。

  在市场经济下,突发性事件对企业的打击而致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从使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少受伤害、保护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出发,我国亟需制定一部企业破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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