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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恶意破产申请

2017-06-1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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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企业破产法将该法立法目的放在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是对原企业破产法的重大突破,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需要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市场退出机制所针对的对象就是债务人,通过对在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时,或破产清算、或重整、或和解,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法律咨询:恶意破产申请分为哪几种?

  律师回答:

  一是债权人恶意提出的破产申请;二是债务人恶意提出的破产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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