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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普通程序

2021-06-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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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企业都会面临经营不下去而停业的情况,这时候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之后,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对于企业的债务债权也需要清偿。那么破产债权确认普通程序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破产债权确认普通程序

  1、破产债权的申报,包括申报的主体、申报的条件和范围、申报的形式、申报的期限、受理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变更和撤回、逾期申报的处理等;

  2、破产债权的登记,包括登记的主体、登记的内容和形式;

  3、破产债权的审查,包括审查的主体、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审查过程中抗辩的处理;

  4、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确认的主体、确认的要件、确认的形式和效力;

  5、破产债权确认异议的处理。

  二、破产债权申报法定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企业破产之后,债权人可以按照申报、登记、审查、确认以及确认异议的处理这五个步骤来处理。可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对我们是很有用的,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知识面,还可以应用到生活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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