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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2021-01-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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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一些企业来讲,如果无法经营下去的话,只能申请企业破产,而要申请破产的话,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债务人来讲,在申请破产之前可以了解一下,那么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举证,主要有:

  1、持有的现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也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变现资产应界定为非主要资产)。

  据此,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反映出货币存款余额及可立即变现资产数额之和均低于到期债务数额,即可满足。

  条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举证,主要有:

  1、通俗讲,就是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期债务总额。

  2、假如债务人财务资料未作实际的资产核销,如无望的到期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损坏淘汰、对外投资失败等未作损失处理,所以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数额不能体现出客观资产状况,甚至资产总额还会大于负债总额。此时,则需要债务人进行实际的资产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二、破产程序的种类有几种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

  破产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三、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如果要申请破产,大家就要注意一下具体的细节要了解一下申请破产的相关程序,符合程序的情况下再进行破产申请,要注意一下债务的清理方式,对此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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