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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能否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

2017-03-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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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这里的债权人通常理解是与债务人存在正常经济交往,并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职工能否以企业拖欠其工资、补偿金(以下简称职工债权)等为由,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无非两种办法,一种是将职工债权直接视为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职工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另一种做法则相反,职工债权不视为破产债权,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职工债权只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意见一理由之一:《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可见,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职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为破产债权,故职工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理由之二:破产清算程序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性质上属于私法,私法强调意思自治,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就应该允许。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对职工债权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作出明文规定,就应允许职工债权享有破产申请权;理由之三:现实的需要,即在债务人有破产之虞时,不让职工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行使债权终极保护手段,对职工债权来讲是极不公平的,结果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理由之四:职工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仅仅只是一项请求权,根据新《破产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期满后裁定是否受理。申请权只是一项请求权,仅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充分条件,真正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持反对意见的人则提出不同的理由。理由之一:职工债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只能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从保护弱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将职工债权视作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一书中写到:破产债权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民法上的请求权,内容可分为积极的给付(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给付(不作为),积极给付的标的物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劳务。在破产法上,破产债权的内容仅为以财产为标的积极给付。给付的标的为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本身并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释为何将劳动者补偿金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时讲到,司法解释考虑到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企业破产法也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规定,所以作扩大解释……。由此可见,职工债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债权;理由之二:破产的债权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已存在的债权。职工债权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内容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无法判定,实践中无法操作。如职工工资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报酬取酬权,是实然债权。而保险金、补偿金是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是未然债权。两者性质不同,保护的程度,范围也不同;理由之三:职工债权是优先受偿的债权,其优先清偿是以债务人全体财产作为担保的,这就尤如有抵押的债权一样,其受偿率要比无抵押的普通债权高。破产申请只有赋予那些最需要保护的无保障的普通债权人,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理由之四:职工债权的保护除破产申请外,还有多种途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众多行政法规对职工债权均有涉及,保护的范围、力度、方式也很充分,职工债权的实现以破产申请保护并非最佳。

  综上分析两种不同意见,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其理由更充分,结果更合理,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易让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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