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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操作程序

2019-03-2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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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由企业自愿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破产宣告阶段、破产清算阶段和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可按此四个阶段分步实施。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由企业自愿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破产宣告阶段、破产清算阶段和破产申请终结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可按此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破产程序的姓名、职务;

  (1) 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务人债务的总体陈述;

  (4) 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 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 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 破产宣告

  (一)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 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4.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 清算组的设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债权的设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第三阶段 破产清算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是一项具体而繁重的工作,也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阶段。

  (一) 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

  1.破产企业的接收

  清算组一旦宣告成立,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其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企业文件、档案、印章的接收;

  (2)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3) 破产企业资产的接收。

  2.破产企业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是对其人、财、物三个方面的全面管理。

  (1)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

  主要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应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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