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12-08 14:12
导读: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个人担任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破产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14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破产法律师团,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破产法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