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侯、抽签、摇号等形式
2、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的1/2以上通过。
3、接受推荐方式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破产管理人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破产管理人更好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能使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