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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

2021-06-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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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破产管理人,指的是法院所指的,对于破产财产具有保管、清洁以及估价,还有处理以及分配权限的专门机构,未必一定是个人。所以,破产管理人有必要弄清楚。那么,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找法网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

  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

  二、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三、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资格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此规定与国外立法大多由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适于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相比差异甚大。

  以上是一篇关于“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问题,还有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以及资格问题,为了避免蒙受损失,如果对于破产管理人还有不清楚的,建议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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