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如何指定破产管理人?

2016-06-29 14: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破产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破产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管理人指定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三种组织或个人担任,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19条规定的。这包括股东自愿清算和由非股东组织的强制清算。这类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既包括《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9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也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的相关管理人任职条件。根据《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须是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产生的,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指定为管理人,如果不符合规定,如清算组成员与债权人、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另行指定,也可通过调整,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指定为管理人。

  二是审理《企业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案件,即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进行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这类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的若干特殊政策。对这类案件由政府部门参加破产清算,便于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在职工福利、职工安置、劳动保障、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等方面,取得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三是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如果法律对某类企业破产特别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的,应当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此类规定主要见于有关金融机构立法,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破产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但这一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在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尚缺乏具体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方式,使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破产程序,实施破产监督和管理。

  四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条款。对这一条款,应当把握《企业破产法》确立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主旨,谨慎适用。我们认为应当仅限于维稳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破产案件。

  3、管理人指定方法有哪些?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了指定管理人的四种形式:

  一是随机方式;

  二是竞争方式;

  三是接受推荐方式;

  四是将清算组直接指定为管理人的方式。

  这四种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形加以选择使用的。

破产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995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破产法律师团,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