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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2019-03-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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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破产立法,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管理人,还要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及劳保费用、所欠的国家税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清算组是在为全体债权人进行工作。所以破产财产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报酬应属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但在现行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支付给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报酬,就会使其得到两份工作报酬,因为清算组成员作为国家在编工作人员,已有其固有的一份工资,所以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不支付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报酬就更不合理,因为这实质上是清算组无偿为债权人工作,使债权人揩了国家的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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