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和共益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我认为第2款和第3款矛盾的.第2款:是破产费用对优先清偿原则
第3款:是按比例清偿
可是都是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啊?怎么一会优先清偿原则一会又是是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