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包括:
(1)破产费用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财产的受理费;
(3)破产财产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需要的费用
(5)为债权中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