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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亦能行使抵销权

2019-03-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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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于1999年10月因经营木材生意结欠刘某货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刘某收执,言明在2000年5月底之前付清。到期后王某只支付了2万元,余款一直拖欠未付,刘某也一直未向其追讨。2002年11月,刘某从王某处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木材。结算时,刘某拿出王某的欠条要求抵销

  王某于1999年10月因经营木材生意结欠刘某货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刘某收执,言明在2000年5月底之前付清。到期后王某只支付了2万元,余款一直拖欠未付,刘某也一直未向其追讨。2002年11月,刘某从王某处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木材。结算时,刘某拿出王某的欠条要求抵销其中的3万元,王某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产生纠纷。2002年12月,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是可以和对方当事人的等额债权(无论是否过诉讼时效)通知抵销的,该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法学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债。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其本质属性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确已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行使权利。综上所述,如双方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可行使抵销权,且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当然,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一方并非债务人的债权人,本不享有抵销权,却将自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转让给债务人的债权人,由该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抵销,这种抵销应当确认无效。

  法制日报·钟文 凌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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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抵销权是在被动债权成立之时成立,还是在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第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 ①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 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 ③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三,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清偿功能,应当自债权清偿权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从而主张抵销。在破产程序中,法律有特殊的规定,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第四,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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