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企业破产已无法再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债务人可就债权人未交付发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要求将交付货款的债务与收取发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抵销。
债务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未就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又未要求行使抵销权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主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价款从而获取标的物的义务;卖方交付标的物从而获取价款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主合同义务是事先确定的,一方违反主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对方未履行次要义务,则不得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支付货款是主义务,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是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买方支付货款的对待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而非附随义务。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予履行抗辩权的宗旨,先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发生在对待义务之间,而在出卖人没履行交付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时,买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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