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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怎么进行拍卖?

2016-05-1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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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价的商品交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对拍卖作了如下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破产财产怎么进行拍卖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破产财产拍卖的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的拍卖,是将依法认定的破产财产由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其特征有:

  (1)从广义上说破产财产拍卖属强制拍卖的一种;

  (2)破产财产拍卖是资源得以重新配置的过程;

  (3)破产财产拍卖是资产保值的可靠途径;

  (4)破产财产拍卖是维护破产程序中有关各方利益的较好方式。

  2、拍卖破产财产请示内容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________的房地产等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以评估价________元为起叫价,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委托_______拍卖行公开拍卖,_______拍卖行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写明拍卖地点)举办拍卖会,清算组派员参加了拍卖会。经拍卖,该破产企业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无人应价。为尽快变现破产企业财产,__________拍卖行建议清算组下调拍卖起叫价,清算组考虑该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决定调价幅度为原拍卖起叫价下调____%比较可行。

  当否,请指示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3、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有哪些步骤

  (1)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的准备阶段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一般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进行。清算组将法院认为可以拍卖的财产经过评估后,单独造册,并向拍卖企业提供拍卖委托书。拍卖企业接到委托书后,就当认真审查清算组提交的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企业财产评估报告、拍卖财产清册以及有关权属证明等文件。

  (2)拍卖人与清算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除具有一般委托拍卖合同的共同条款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拍品的移交。要写明由谁移交拍品给买受人,一般由清算组直接与买受人办理移交手续,拍卖企业对移交双方进行监督,并写明委托人若未按照约定移交拍品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B、拍卖成交价款的交付。通常成交额较大的,其付款方式以分期付款方式为宜,付款的时间也应适当延长。在买受人付款后,为保证买受人的利益,拍卖企业不宜将全部价款划给委托人,拍卖企业应暂留一部分款项作为保证,待委托人和买受人全部移交完毕后,凭双方书面通知,拍卖企业方可将余款划给委托人。

  C、拍品的所有权转主及税费的承担。涉及房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和税费的承担,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防成交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D、对标的仍处在租赁状态的,要约定处理办法,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要写明是否愿意购买;如承租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在约定标的移交时间应长于租赁时间,并确定拍卖成交日到移交时的租金由谁所有。

  E、对房地产面积误差以及设备等物品数量误差的处理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

  (3)拍卖公告及展示

  与其他拍卖活动一样,拍卖企业与清算组签订合同后,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活动进行宣传。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2日。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公告中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说明:

  A、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B、明确拍卖是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拍卖企业应对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财产作出情况说明;

  C、拍卖的不动产标的,有无出租情形;

  D、拍卖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权。如有担保物权的应当指出在拍卖成交后,由法院用成交价款来处理有关部门的担保物权利问题,标的过户后,原担保物归于消灭;

  E、拍卖标的有无使用限制。包括不动产的相邻权、以及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股票的流通有无限制,工业产权有无特许使用许可限制等。对于限制流通物,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专营资格的企业竞买、使用;

  F、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瑕疵告知。

  (4)拍卖会的实施

  A、竞买人登记。拍卖企业在拍卖前,须审查竞买人的资格。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竞买人,但是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经理原则上不得作为竞买人,以防止其有意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

  B、拍卖会资料的准备。拍卖资料是拍卖一旦发生纠纷后的重要依据,一定要准备详实。如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规则、拍卖记录、竞买委托书、拍品移交通知书、拍品目录、拍品的有关介绍、音像、图片资料等都要落实。

  C、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是整个拍卖活动的灵魂,是决定拍卖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应注意通知委托人和法院最好到场,可以对整个拍卖过程有个充分地了解,并及时处理一些意外情况发生;在拍卖会上,拍卖企业按拍卖规则进行拍卖,经公开竞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后拍卖成交,并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记录。

  D、价款交付及标的物移交。成交后,买受人应按规定时间交齐价款。交齐价款后,拍卖企业协助清算组与买受人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实物移交和权属证明移交),并签订移交书。

  对未成交的财产,由拍卖企业和清算组协商是否进行二次拍卖或由清算组收回。

  4、破产财产拍卖中佣金如何收取?

  关于拍卖机构对拍卖佣金的收取,破产法没有进行规定,实践中,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双方分别收取拍卖佣金。

  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破产案件中,委托人为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由破产管理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签订。破产拍卖应当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进行,而根据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拍卖法》关于佣金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如未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种意见,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一方收取拍卖佣金。

  破产拍卖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拍卖,它是由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的拍卖,属于强制拍卖的范畴。虽然《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与买受人分别收取佣金,但第五十七条同时规定,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即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即拍卖法对强制拍卖情形关于佣金收取所作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拍卖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规定明确仅向买受人一方收取佣金,不仅与拍卖法相协调,更是考虑到佣金的收取及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的切身利益,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强制拍卖与正常的商业拍卖在收取佣金上没有区别,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似乎没有必要,应当认为拍卖法第五十六条是调整正常的商业拍卖行为,第五十七条是调整强制拍卖行为。破产拍卖既然属于强制拍卖,应当适用拍卖法及最高院关于拍卖的特别规定,减少破产成本,维护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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