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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

2019-03-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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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财产的分配,又称为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和程序,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也是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在。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各国破产法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共同点都是要确

  破产财产的分配,又称为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和程序,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也是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在。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各国破产法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共同点都是要确定一个明确的和可预测的排序分配方法,以确保优先权和公平分配的原则都能得到遵守。除了担保抵押债权与债权等优先权外,一般来说,破产财产的分配按下列排序进行。

  一、职工或雇员债权

  职工或雇员债权,是指因破产案件受理前职工或雇员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按照中国破产法的规定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破产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许多国家,把职工或雇员债权作为优先权较为普遍,往往把员工的薪资和福利(社会保障和养恤金债权)列为担保债权后的第一类优先权。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考量。

  在中国,除了破产法规定的列为第一清偿顺位的职工债权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形成的债权,如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享有补偿金请求权、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以及职工借款、职工风险金与抵押金、职工垫付的货款及差旅费、职工内部承包的业务提成、欠职工的医疗费与丧葬费、欠退休职工的安置费、强行向职工借款形成的社会集资等,这些债权,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有时把其列入与职工债权并列的医疗序列。

  二、税收债权

  税收,又称赋税或捐税,一般来说,它是指依据立法机关行使课税权强制征收的,为获得用于公共或政府目的的收入而征收的一种强制性捐献。税收债权专指破产财产分配中的税收债权,换句话说,指的是那些在平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取,而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破产程序在不只一个国家联合进行。《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第13条确认对外国债权的排序实行无歧视原则的重要性,但同时也规定,不承认外国税收和社会保障债权的国家可以继续对其采取歧视做法。[page]

  中国破产法把税收债权列为第二顺位,即清偿完职工或雇员债权后再清偿破产人所欠税款,这表明税收债权在中国是一种有限制的优先权。但破产法并未就国税与地税的清偿顺位作出划分。

  三、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又称为无担保债权。它是指优先受偿权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往往没有任何优先权,破产财产分配时排在清偿顺位的末位。但也有国家把无担保债权划分为不同的优先权,如美国破产法从第一优先到第八优先,共有8种无担保债权人属于优先无担保债权人。

  中国破产法把普通破产债权列为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之后的第三顺位,也是最后一个顺位。

  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时,应先清偿居前顺位的破产债权。在将居前顺位的破产债权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的破产财产的话,才能对下一顺位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在对于同一顺位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时,如果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应予以足额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平均分配。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笼统说来,有以下三种: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货币分配方式是绝大多数破产财产的通常分配方式,是应当优先考虑的首选分配方式。实物分配方式通常适用于破产企业大量积压的、不便于变现的库存产品,及可以化整为零分散处理的产品。债权分配方式适合的情况是: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主要体现形式是对外债权,这些债权分散在各地,不便于集中追缴,清算费用不足。分配时采用债权分配方式,节省清算费用的预支,提高办案效率。依照中国破产法的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决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破产财产的分配都应当以货币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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