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破产财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债务人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破产宣告利。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破产程序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产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债权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