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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2019-03-25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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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对破产责任的查明。查明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决定是否追究破产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破产责任的前提。负责查明这种原因的,既不能是企业本身,也不能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后,企业已被清算组接管,它的活动受到限制,不可能担任这项工作。同时

  1.对破产责任的查明。查明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决定是否追究破产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破产责任的前提。负责查明这种原因的,既不能是企业本身,也不能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后,企业已被清算组接管,它的活动受到限制,不可能担任这项工作。同时,受追究的是该企业的破产责任,因而也不能由企业负责审查。不仅如此,由于破产可能是基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所以也不能让上级主管部门来行使这项权力。只能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来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由这些专门机构行使审查权,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保留这一制度是必要的。

  2.承担破产法律责任的形式应多样化,尤其要重视刑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破产犯罪,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规定,因而导致破产法中的许多规定无法得到实施。为此,可以在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或者在制定破产法的同时尽快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破产犯罪的规定。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尤其是关于从事有关商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法规中,除了应重视刑法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功能外,还应考虑刑法对破产犯罪的预防功能。

  3.在承担破产法律责任的条件中,还需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关于这一点法学界众说纷纭,其中:王卫国教授认为要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杨荣新教授则认为,只要不是自然灾害的原因让企业破产,都要负有责任,至少有一般的行政责任。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仅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不妥;王新欣教授认为应当规定过错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破产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要不要承担责任,这关键是看如何界定“过错”。过错分为作为的过错和不作为的过错,如果企业的董事、经理做错了事或没有尽到职责,那肯定是有过错的。但我们也应当考虑到商业风险的因素,如果董事、经理尽到了职责,努力经营企业,仍然造成了企业破产,由此就追究他们的破产犯罪,是显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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