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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票交换交易凭证的风险

2014-12-0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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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票人甲签发的支票经乙、丙流转到丁手上,丁在取得支票时,按交易习惯以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交换支票。丁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甲以无真实交易...

  出票人甲签发的支票经乙、丙流转到丁手上,丁在取得支票时,按交易习惯以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交换支票。丁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甲以无真实交易及未支付对价抗辩,丁最终因无法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证明存在真实交易而败诉。

  律师分析意见: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关系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关系,就如建筑在沙滩上的房屋,是非常危险的。而且,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持票人而言,与票据关系一道为持票人提供双重保障,即使在票据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仍可主张真实交易权利。但是,如果失去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础,结果将是一重保障都没有,可能会既无法实现票据权利,也无法实现真实交易的权利。

  风险防范:在取得票据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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