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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市场启动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6 04:39
导读: 继2005年央行成功推出短期融资券之后。4月15日,在央行主导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另一创新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中期票据的出现,结束了企业...

  继2005年央行成功推出短期融资券之后。4月15日,在央行主导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另一创新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的出现,结束了企业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长期缺失的局面,对扩大企业直接融资以及中国金融市场具有标志性意义。

  此次共有七家企业向交易商协会正式注册发行首期中期票据,均为高信用等级企业,包括铁道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注册额度共1190亿元,期限为三年期或五年期,首期计划发行共392亿元,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某朝表示,中期票据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招标、簿记建档等方式都可以,而此次中期票据的期限亦是由承销商和投资人自主决定的,期限由承销商和发行人自己考虑。此前短期融资券由于期限短(一年期以内),均为固定利率。

  时某朝强调,“以后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发行十年期票据、甚至二十年期限票据,都将由市场决定,由承销商、投资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定价能力、市场环境自主选择。”

  目前,中期票据实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市场化管理方式,无疑对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披露能力、定价能力、风险识别、风险承担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是否会有企业利用中期票据融资用于借贷,时某朝向《财经》记者表示,“募集书中要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如果改变用途要及时披露,如果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资人损失,发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商协会成立于去年9月3日,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目前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管理,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按照此前央行下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美国国家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为代表的国际经验表明,自律管理是对于以场外交易为主的债券市场有效管理的方式之一,而上个世纪在欧美市场快速发展起来的中期票据市场,亦改变了公司筹资及机构投资的方式。

  此前两天,央行以2008年1号令的形式下发了《管理办法》,放松了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管制,今后,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这被认为是中国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的重大转变,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型的金融创新,转向市场主导型的金融创新。

  同日,交易商协会还审议通过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等三项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四项指引。分别从资金募集、资金用途披露、评级等方面对企业和承销商在相关业务中的行为,予以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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