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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