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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的范围作一辨析

2019-03-16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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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票据行为、指导票据活动、处理票据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使人民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少数审判人员对票据特性、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还辨别不清,因而在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票据行为、 指导票据活动、处理票据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使人民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少数审判人员对票据特性、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还辨别不清,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错列当事人、争抢管辖、用民法原则处理票据纠纷案件等质量方面的差错。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是错定案件性质,造成票据纠纷同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混淆,以致最终发生适用法律的错误。因此,正确识别票据纠纷对保证案件质量尤为重要。为此,本文试图从剖析票据法律关系入手,结合审判实务中的认识误区,对票据纠纷的范围作一辨析和界定。

  一、从票据的种类上去辨析

  因哪些票据发生的争议才能称为票据纠纷?首先, 自应对票据的范围作个限定。本文所说的票据是我国《票据法》所明确的狭义票据。

  什么是票据?从内涵上说,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 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从外延上讲,我国的票据是指《票据法》第二条二款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票”。

  对票据种类的分类,一般有学理上和法律上的分类方法。但在学理的分类上,国内学者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票据仅限于“三票”。它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同股票、提单、仓单、债券、存款单、信用证、交通票、影剧票、购物票处于属并列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除“三票”外,也包括股票、提单诸有价证券。这种观点虽然也把股票等与“三票”视为并列关系,但在逻辑上,它是当作种并列关系,而不是属并列关系。给人一种“有价证券就是票据,票据就是有价证券”的印象。显然,这种分类侧重票据的形态,而不是一种法律分类。

  从世界范围看,有关国家和地区对票据的分类方法大同小异,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票据分为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四种。尽管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最初制定的票据法中不包括支票,但他们后来制定了单行的支票法,补充规定支票是票据的一种。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则规定票据范围是“三票”。总而言之,世界各国或地区确定的票据种类较窄,而不包括股票等其它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流通的实际需要和空间范围看,我认为《票据法》规定的“三票”完全可以满足我国现实经济交往中汇兑、信用、支付、结算和融资的需要,且有利于与国际贸易环境相适应。故不宜将其范围扩大。[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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