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