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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资金关系

2019-03-1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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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资金关系推荐阅读:资金关系票据法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又称票据资金、资金关系。汇票和支票都是委托证券,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是受托人。但是,付款人一般不会毫无缘由
票据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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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又称“票据资金”、“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都是委托证券,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是受托人。但是,付款人一般不会毫无缘由地接受付款义务,通常,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才会按照票据接受付款委托:

  (1)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如出票人在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存有资金而开出支票、付款人自应向持票人付款。

  (2)付款人对出票人欠在财产给付性债务。如甲欠乙100万元贷款未还,乙为向丙清偿债务而签发汇票,指定甲向乙付款。此为债权之转让,出票人的票据,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收回票据,就是清偿了对自己债权人的债务。

  (3)出票人同付款人之间有信用合同关系,付款人事先承诺为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付款人收取票据后再向出票人请求清偿。

  此外,付款人也可出于无因管理而行付款,还可因为与出票人之间有交互计算合同、继续供应合同等关系而为付款行为。本票是自付证券,不存在受委托付款人。例外的是,本票上记载由第三人充当“担当付款人”的,出票人与担当付款人之间应有资金关系,学者对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

  此外,汇票承兑人与其指定的担当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关系,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准资金关系”。资金关系中,出票人和其他供给资金的人称资金义务人。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但在特殊场合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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