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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6 07:19
导读: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或是委任取款等。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只能发生在票据接受之后,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而票据原因关系体现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接受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二是对于同一种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可以有多种,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但是对应的只有一种票据关系(在汇票与支票是担保付款关系,在本票是付款关系);三是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但是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裂,前后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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