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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中介缺监管易诱发刑事犯罪

2015-01-07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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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票据贴现存在手续复杂、周期较长等问题,一批票据中介相应而生,游走于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通过获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利差获利。《法制日报》媒体近日获悉,2011年至2013年,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

  由于票据贴现存在手续复杂、周期较长等问题,一批票据中介相应而生,游走于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通过获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利差获利。

  《法制日报》媒体近日获悉,2011年至2013年,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受理骗取承兑汇票刑事案件多达29件40人,民间买卖承兑汇票刑事案件15件27人,涉案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其中半数以上案件涉及金额超过亿元,最高达40亿元。

  为此,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温州民间买卖承兑汇票问题调查分析》。

  课题组发现,对于经纪型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由于收购汇票与支付对价并非同时进行,一旦规模化运作以后,在脱离监管部门监测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大量资金空转,存贷规模虚增,造成国家无法确切掌握贷款规模,易使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形势造成误判,严重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正确实施。

  流转多层跨区作案

  温州民间票据市场发展活跃、超前,经纪化、职业化的承兑汇票买卖中介也相应而生,这些中介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业务经营有组织、有分工,并以专门从事收购承兑汇票作为投资手段,再转手将票据转卖给他人或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委托开户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行为。

  媒体了解到,从事承兑汇票买卖的中介机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经纪型,即行为人从他人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后,再将承兑汇票出售给其他使用者或者其他从事倒卖承兑汇票的人,待上家支付对价后立即将资金支付给持票人。据统计,在温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民间买卖承兑汇票刑事案件中,共有13件属于经纪型经营模式,占86.7%。

  另外一种是自营型,即行为人从他人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照自定利率与对方进行结算并以自有资金立即支付,事后再将承兑汇票出售给其他使用者或者其他从事倒卖承兑汇票的人。季某就是以这种模式从事承兑汇票买卖,他在收到客户的承兑汇票后,一般在第二天先贴现给客户,然后再将收到的承兑汇票送往他处进行贴现,从中赚取差价。

  从温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承兑汇票买卖案件呈现串案特征,通常由一件大要案挖掘出关联的成串案件,且承兑汇票买卖的中间环节通常有多层中介经手,每层关系中又包含多个中介。

  在施某等人买卖承兑汇票案中,包括施某在内,参与买卖的上下家中介至少有5层。

  办案检察官介绍,由于案件侦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能够查清参与买卖承兑汇票的中介往往集中在中间几个环节,对于承兑汇票的最初来源、最终去向难以查实,也导致了司法机关能够掌握的中间环节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据了解,有关部门当前只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贴现环节进行监管,对中间的流转环节,尤其是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民间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监管仍处于空白,导致票据流通出现两头监管、中间缺失的局面。

  媒体发现,民间买卖承兑汇票案件还呈现出跨区域化特征,体现为市内跨地区合作、省内跨地区合作与跨省份合作,由于温州本地银行对贴现的额度限制较大,对票据贴现监管相对严格,本地的民间票据中介收票后通常选择欠发达地区资金充裕的银行贴现,因此,最后承兑汇票基本上都流到外省中介市场。

  票据中介非法集资

  课题组发现,允许民间力量参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不仅较为客观地反映了票据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降低了票据交易成本,也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在票据市场,对于民间票据中介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组织架构的合理性、风险控制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民间票据中介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

  2007年至2011年8月,永嘉县的施XX以帮助企业融资、还贷、投资等名义,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向胡某等23人借款,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借款、支付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致使23人共计3亿余元的资金不能归还。

  在此期间,施XX的丈夫刘晓颂以同样方式向徐某等人集资7500余万元,又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施XX使用。施XX陆续付给刘晓颂利息、本金共1亿余元。刘晓颂仅将少部分钱用于支付借款及利息,挥霍、隐匿了大部分资金,致使徐某等人共计5000余万元的资金无法讨回。

  随着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施XX已难以归还被害人的借款及利息。为筹集资金,她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间,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名,在收取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支付相应贴现款,以此骗取资金共计1.6亿余元。

  此案经温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施X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刘晓颂有期徒刑12年。近日,施XX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郑XX告诉媒体:“在施XX案中,有三分之一的集资诈骗金额是以经营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名骗取的。虽然此案已告一段落,但其中折射出的承兑汇票市场管理混乱、法律规制不足、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仍需引起关注。”

  郑XX表示,银行承兑汇票客观上具有融资功能,施XX以经营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幌子,向他人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达1.6亿余元,并不是如一般中介那样赚取差价,而是高买低卖,实际是大肆进行非法集资,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此时的施XX已不再是标准意义上的票据中介,而是非法集资人。

  □说“法” 规范市场引导融资

  对于如何规范民间买卖承兑汇票行为,课题组建议:对使用诈骗手段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利用买卖承兑汇票之名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收购承兑汇票而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予以严厉打击;严格出票程序,防止不合规的承兑汇票随意进入民间票据交易市场;构建票据交易服务体系,将民间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中,强化对该环节的监督。政府部门应注重引导,明确民间买卖承兑汇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性质,将民间金融从暗流涌动的野蛮生长引向理性发展的路径上,让大量活跃在地下的民间买卖承兑汇票行为浮出地面,以法律手段为其验明正身,保证其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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