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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汇票不受法律保护

2014-11-2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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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2年12月,甲公司在从事国际业务时,得到乙公司给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可公司一度失窃,承兑汇票也随之丢失。甲公司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了公示催告。2013年2月,甲公司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取消公示催告,理...

  2012年12月,甲公司在从事国际业务时,得到乙公司给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可公司一度失窃,承兑汇票也随之丢失。甲公司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了公示催告。2013年2月,甲公司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取消公示催告,理由是另一座城市的丙公司持承兑汇票申报权利,要求法院终结催告公示程序。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确认其承兑汇票的归属。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丙公司手中的承兑汇票是从李某手中购得,在李某之前,这张承兑汇票也经过可多个买家。那么,票据的买卖是否能够取得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和单位之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从事所谓的“承兑”和“贴现”活动。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占有应以无重大过失为条件。丙公司与李某以欠款形式,以承兑汇票的形式以资抵债,实质上就是一种票据的买卖活动,是有悖于法律的。票据的转让是具有特殊形式的,例如票据背书转让,背书人需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根据本案票据非背书无法实现返还的特点,故应依法确认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归属于原告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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