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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抵用券消费后商家无权拒开发票

2015-03-1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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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媒体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以下简称:发票所)了解到,2015年3月10日,有市民来到发票所进行实名举报称:2015年3月3日在朝阳区湖西路长春市某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使用团购套餐方式消费...

  昨日,媒体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以下简称:发票所)了解到,2015年3月10日,有市民来到发票所进行实名举报称:2015年3月3日在朝阳区湖西路长春市某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使用团购套餐方式消费了325元,店家以“团购”为借口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针对市民反映的情况,昨日,媒体与发票所工作人员来到了商家处,发票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向该店下发了检查通知书。对此,昨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管理科科长表示,当前社会的消费方式多种多样,在餐饮行业实行团购消费是一种新兴方式。表面看,消费者将款项支付给了网站,但网站实际是把这笔款项转给了商家。商家从网站取得消费价款后,按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网站应得的费用。这个过程中,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义务没有改变,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款项最终流向商家的性质也没有改变。本案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仅应当为消费者补开发票,一旦核实拒开发票属实,将对其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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