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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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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6 10:28
导读: 本票:一般所谓本票者系指发票人(一般人或公司)所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本票签名:在本票上签名者依本票上所载文义负责,若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时,应负连带责任。而本票上之签名得以盖章代之。以公司名义签发之本

  本 票:一般所谓本票者系指“发票人(一般人或公司)所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

  本票签名:在本票上签名者依本票上所载文义负责,若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时,应负连带责任。而本票上之签名得以盖章代之。以公司名义签发之本票即称为“商业本票”。

  本票金额:本票上记载之金额以文字及数字共同为之,若两者不符时以文字为主。

  本票时限:本票从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内有效,逾期失其效力。

  本票效力:执票人得向本票发票人,请求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若发票人拒绝,执票人得持本票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执票人得向本票发票人,请求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若发票人拒绝,执票人得持本票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商业本票的使用广为流通,但仍须多了解该注意的专业事项,才能真正发挥它的实质作用。

  案例:

  大甲为子智食品公司的总经理。子智公司过去皆采较保守的经营方式,对于所有经销商都必须提供不动产抵押作为进货担保,否则就得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如此虽然以往较少发生经销商积欠货款的情形,但是经销商的数目却远比其他食品公司为少。因此,大甲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行销网,改采经销商提供“商业本票”的方式作为进货担保。此举,子智公司的经销商数量大为增加,也大大提高子智公司在食品市场的占有率。

  丑仁公司为子智公司的经销商,因为丑仁公司每月进货量不一定,因此丑仁公司开具未记载金额的商业本票给子智公司作为担保。数月后,因为经济不景气,丑仁公司财务发生异常的情形,自一月开始停止支付所有对外积欠的货款。

  子智公司在一月份也没有领到丑仁公司一百万的货款。因此,大甲为确保子智公司的权益,于是立即在丑仁公司所签发的本栗上填入一百万元之金额,并持以向法院声请直接对丑仁公司的存货、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拍卖。

  不料丑仁公司却向法院主张该本票是一张无效的票据(因为有效之本票必须具有发票人签名、金额等要件,若空白不填则填写 人必须获得发票人之授权)。在法律理论上,本票之发票人签名盖章、票面金额称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乃系无效的票据。不过根据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八九六号判例,票据上之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可以授权别人代为填写的。如此,除非大甲能提出子丑公司曾经授权填写空白本票金额之权限,否则子智公司之货款可能无法获得清偿。[page]

  因此,商业往来中若有以商业本票作为担保的情形,取得发票人所开具空白本票作为担保时,应同时要求发票人签具授权书,明示授权执票人得以在空白本票上填入金额。此外,因为本票自到期日起三年内有效,因此若空白本票中也未填写日期,在授权书中也载明执票人有权填入本票之到期日。如此方才不会发生与子智公司同样的情形。

  说明:

  票据之制度乃在于弥补流通货币之不足,促进商业之活动。而不论个人所开立之本票或公司开立之商业本票,乃在不便提出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的情形下作为执票人担保。而本票所提供最大的优点在于,当发票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问题,无法清偿本票所担保的债务时,执票人可以直接凭该本票声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下必再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

  虽说如此,但是本票担保的效力仍较不动产抵押之效力为差。在有不动产抵押的情形下,只要提供担保之不动产价格不要大跌,债权人均可高忱无忧,不必随时注意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因为即使债务人发生财务周转失灵或甚至破产的情形,债权人可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抵押之不动产获得清偿。

  相较之下,虽然商业本票得享有不经诉讼迳付强制执行的优点,但是强制执行是否能有结果,则完全必须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而定。因此债权人必须时时注意债务人的营业或财务状况,一旦发现异状,就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方能抢在其他人前面,优先取得求偿之机会。若是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变得十分恶劣(所有不动产已经皆有抵押设定、也没有较值钱之动产),债权人才采取行动,那恐怕即使透过强制执行,亦无法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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