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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和票据无因性

2019-03-1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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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并不能代表无因性原则的全部,在德文中,我们所理解的无因性被称为抽象性,在对这一原则的讨论上,多在物权行为方面展开,而较少涉及其他方面。但是,无因性原则是德国民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适用不仅仅限于物权行为,在一个更广阔的领域里也有其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并不能代表无因性原则的全部,在德文中,我们所理解的“无因性”被称为“抽象性”,在对这一原则的讨论上,多在物权行为方面展开,而较少涉及其他方面。但是,无因性原则是德国民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适用不仅仅限于物权行为,在一个更广阔的领域里也有其用武之地-例如债权转让及本文所要涉及的票据行为之无因性[2].由于无因性原则多在物权行为领域论述,因此本文在论述无因性原则时,难免以其为准。

  无因性原则包括内在的无因性和外在的无因性两个方面。在物权行为无因性领域,外在底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以该行为以外存在的负担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内在的无因性,或称内在的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也是无目的的[3].这就是说,处分行为的当事人无需就给予财产行为的目的达成一致。一般认为,票据行为之无因性,系外在之无因性;大多数之票据行为,为不要因行为,但是为担保票据债务之履行所为之附属的票据行为为其例外。“盖票据保证者,乃为担保票据债务之履行所为之附属的票据行为,其担保目的,已经成为行为典型之内容,故类似于债务担保契约,非无色中立。”[4]

  当我们在使用票据无因性的时候,往往在两个方面使用。其一,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其二,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指票据行为之效力,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之影响;而票据关系之无因性,则是指票据关系之存续,不受基础关系之影响。尽管二者具有一致性[5],但是,我们在使用概念时,最好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否则,难免因缺乏交流的平台而产生交流上的困难。

  关于票据行为,迄今为止,有三种主要观点:契约说、创造说以及权利外观说。此三者之区别,主要在于票据行为是否以交付为要件。契约说以意思表示之作成依赖于票据交付,亦即交付时票据债务人之意思表示始到达相对人,从而对表意人产生约束力;而创造说则认为票据之作成,即是新财富之形成,从而票据行为成立,此时,若票据因遗失或被盗而为他人所取得,债务人亦应该对此债务负责;而权利外观说则认为票据行为之作成,需有票据之交付,于交付欠缺时,则基于权利外观而负责,只要是有表示的外观,则债务人一概对此负责。权利外观说为二次世界大战后之通说[6].权利外观理论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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