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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效的情况

2019-03-17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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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台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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