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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权代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9-28 16:16
导读: 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是指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在没有票据代理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票据代理关系。

关系

  一、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与其代理权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法》规定无权代理的“ 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票据的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备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由于没有得到被代理人代理旨意并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该无权代理人应自负其责;

  2、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如果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 ,则只发生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而不发生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3、代理行为必须没有瑕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有瑕疵,那么他不负无权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无权代理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主体资格不合格 ,没有承担票据责任的能力,再例如,票据上的记载不能反映出是代理关系,那么就不能按无权代理确定付款责任。

  二、我国是否承认追认制度

  我国《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制度。

  正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无权代理中追认制度的未知可否,对于我国法律上是否承认该制度,学者们争论激烈,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主张,我国法律承认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其理由有三:第一,在私法领域,西方有句法谚: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我国没有西方公法、私法的明确划分,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沿袭大陆法系而来,自然应该遵循大陆法系的相关法理。票据法属于典型的私法。故我国《票据法》未明确禁止追认代理制度,即为承认。第二,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制。《票据法》属于民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子法。因此,在没有例外情形下,关于民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均适用于票据法领域。故民法中的追认权制度同样毋庸置疑地适用于票据无权代理。第三,在现代社会,追求经济,讲究效率成为立法技术的内在要求。既然追认制度在民法上已经做出了立法规制,在没有特别情况下,基于立法经济性的要求和立法技术性的安排,就没有必要在票据法领域架床叠屋,再行规定该制度。

  否定说主张,我国法律不承认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其理由有二:第一,西方法谚云: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都是有意放弃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承认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而《票据法》却未规定该制度,应当理解为追认制度不适用于票据的无权代理领域。第二,认可追认制度适用于票据无权代理领域,存在弊端。承认追认代理制,会致使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与票据法助长流通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持票人的根本宗旨不符。目前,否定说观点成为我国票据学术界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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