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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2014-07-25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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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示催告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

  公示催告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通知付款人止付。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后被驳回的。催告期限届满,法院即可依申请人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有权依生效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公示催告程序以法律手段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意图可取,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完善之处:首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论上有违票据的流通原则;实践上由于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可能引起社会、银行收受票据产生票据危机,不利于票据流通和推广。其次,公示催告可能导致的除权判决对企业和银行存在较大风险:尤其是善意受让人将丧失票据权利。此做法虽然保护了失票人的权利,但却损害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再次,由于付款银行遍及全国各地,公示催告的书难以送达各个付款银行,给止付及公示催告带来极大的难度,有时甚至设有实际意义。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对于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不利。国外一般对此有较长期间,如德国、日本规定不少于6个月,而我国规定是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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