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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措施的缺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7-25 14:44
导读: 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商事习惯上对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方法。所谓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挂失止付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商事习惯上对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方法。所谓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挂失止付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及时向付款人发出。付款人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不得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自负责任。从性质上说,挂失出付是一种为避免紧迫损害且不及请求国家公办救济时的私力自助行为

  挂失止付的局限性表现在:挂失止付仅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而不能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也就不能阻止票据的善意取得;挂失止付方法也不能使票据权利人真正恢复行使票据权利。

  挂失止付通知对失票人而言,主要作用在于预防该票据的款项被他人冒领,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通知而无效,失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并不因此丧失,只不过失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被挂失止付通知的效力取代而已。因此付款人对于失票人拒绝付款的行为,也不构成失票人不获付款的追索事由。可见,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具有预防票据被追索的效力,但没有消灭付款请求权的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并应保存依法止付的金额。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则自第13日起,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则不应当再接受失票人的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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