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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014-11-30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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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由于法条明确区分伪造、变造,所以本罪条文中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伪造包括有形伪造(无权制作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和无形伪造(有权制作的人超越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

  2.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1)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意:“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2.本罪的成立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或者行使的目的。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之后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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