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情形有哪些情形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
(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
(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
(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
(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
(6)票据瑕疵。
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二、票据抗辩对人抗辩的情形具体包括:
(1)欠缺原因关系或者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例如甲基于赌博欠债而向乙签发票据,则甲 对乙可以提出原因关系不合法的抗辩。但此种抗辩只能对直接相对人提出,对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善意持票人不能抗辩。
(2)对价欠缺的抗辩。持票人与票据债 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例如甲基于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签发汇票给乙,但乙却未履行交货义务,此时甲即可向乙 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但若该汇票已经由乙转让给了丙,则甲对丙不能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 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悖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移转,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有效。抗辩切断原理就是一种典型的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四)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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