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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老板因非法经营承兑汇票4000万元获刑

2015-03-1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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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记者从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获悉,宁夏某公司女法定代表人收受他人承兑汇票用于还账或非法贴现,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系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

  日前,记者从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获悉,宁夏某公司女法定代表人收受他人承兑汇票用于还账或非法贴现,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系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收受他人的承兑汇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汇票的现款。后李某将上述承兑汇票用于还账或者向孙某等人非法贴现。至2013年7月止,李某非法经营承兑汇票总额为4000万元。2014年5月6日,李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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