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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500万归属纠纷案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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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05:25
导读: 一张彩票中了500万元,持有中奖彩票的王老先生在领取了奖金5个月后,被女儿好友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老先生及其女儿返还其400万元。11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本案原告孙某涛与王...

  一张彩票中了500万元,持有中奖彩票的王老先生在领取了奖金5个月后,被女儿好友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老先生及其女儿返还其400万元。11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本案原告孙某涛与王老先生的女儿王某琴系朋友关系。2003年11月3日,原告孙某涛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孙某涛诉称:2003年6月初,原告购买了第03082期体育彩票一张,其中一注号码为1816276中特等奖,2003年6月2日,原告委托被告王某琴领取奖金,但被告王某琴违反约定,另行委托其父领取奖金400万元。2004年1月14日,孙某涛又向法院书面申请将王老先生的另外三名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被告。

  原告所持证据有: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孙某涛03082期体育彩票一张,其中一注号码为1816276中特等奖。恐日后无据,特立此条。王某琴,2003年6月2日”;委托领奖协议一份,内容为“今有孙某涛出资购买03082期体育彩票一张,其中一注号码为1816276中特等奖。因种种原因不能亲自领奖,特委托王某琴领奖金400万元,领回奖金暂放王某琴处,孙某涛需要时,王某琴须一次性将400万元付给孙某涛,孙某涛一次性给王某琴40万元作为佣金。王某琴不得私自挪用奖金,否则孙某涛将不付给王某琴佣金。恐日后无据,特立此协议。王某琴、孙某涛,2003年6月2日”。

  被告王某琴答辩称:答辩人没有向原告孙某涛出具过收条、委托领奖协议。第03082期特等奖体育彩票系答辩人父亲王老先生购买。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老先生答辩称:自己是老彩民,第03082期特等奖体育彩票系答辩人在销售点购买,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老先生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体育彩票复印件11张,用以证明被告王老先生经常在省体彩中心51014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中奖彩票系在该销售点购买。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先生经常在其住所附近的省体彩中心51014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诉争彩票由该销售点于2003年6月1日14点30分许售出。

  审理中,经王某琴申请,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涛提交的收条、委托领奖协议上“王某琴”签名是否系王某琴本人书写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落款时间为“2003年6月2日”的收条上“王某琴”签名是王某琴本人书写;2.不能确定落款时间为“2003年6月2日”的委托领奖协议上“王某琴”签名是否王某琴本人所写。该鉴定结论经质证,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体育彩票不记名、不挂失,谁持有体育彩票谁就享有该彩票上所记载的财产权益。本案中,王老先生持诉争彩票领取并实际占有了该彩票上所记载的财产权益,按照一般情况推定,王老先生应为诉争彩票的权利人。

  孙某涛主张自己为诉争彩票的真正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孙某涛提供的有“王某琴”签名的收条和委托领奖协议,目前委托领奖协议的真实性尚不能确定,且即使上述两份证据均是真实的,也只是孙某涛与王某琴之间的协议,对王老先生没有约束力。

  王老先生与王某琴之间虽有血缘关系,但在人格上相互独立,孙某涛仅根据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主张王某琴将诉争彩票交给父亲领取奖金400万元,尚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综上所述,孙某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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