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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失效]

2019-03-1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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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效日期:2001-5-10第一条为了健全财务会计手续,加强税务监督,促进财务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限制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和偷税漏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一发货票是财务、会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依法计税的原始根据。

失效日期:2001-5-10

  第一条 为了健全财务会计手续,加强税务监督,促进财务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限制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和偷税漏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货票是财务、会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依法计税的原始根据。

  在本省境内,凡是出售产品、商品,从事工业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搬运装卸、建筑维修、服务业务及经营其它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款和业务款项,必须依照本办法开出发货票;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其附属单位,在发生上述财务支出时,必须向对方索取发货票。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白条”或未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单据付款入帐。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统一发货票的管理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货票,均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统一发货票分为发货票和收款收据两类。发货票用于产品、商品销售,收款收据用于劳务、服务等业务收入。

  统一发货票(含收款收据,下同)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为专用发货票,乙种、丙种为统一发货票;

  甲种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供销社和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其它单位;

  乙种用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丙种用于个体工商业户、临时经营者、城乡居民出售自产和自有物品以及提供临时劳务者。

  第五条 发货票的式样:甲种发货票由县以上企业或市县企事业主管部门自行设计,标明监印机关名称,经市、县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准印证,到指定印刷厂印刷使用,不套印税务机关印章;对用量小,不便自行印制发货票的国合企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乙种发货票。乙种、丙种发货票,由市、县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套印市、县税务局发货票专用印章,统一印制,收取印制 一13一工本费。

  印制各种发货票,要在以下几方面统一:(一)各种发货票都要在右上角分别标明所属票种的甲、乙、丙字样;(二)都要有字头和顺序号;(三)一律采用复写式。

  第六条 一切印刷企业和单位,没有税务机关核准证明,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或承印发货票。

  第七条 下列专业性单据,不在统一发货票的管理范围之内:

  1、银行、邮电、新华书店、交通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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