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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9-03-1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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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及使用范围第三章监制和印刷第四章购领和发放第五章管理和稽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驻杭各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集资票据和往来款收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我们制订了《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 监制和印刷

  第四章 购领和发放

  第五章 管理和稽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驻杭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集资票据和往来款收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样张

  2. “浙江(××市地)财政厅(局)收费、集资票据监制章”样模

  3.浙江省(××市地)收费、集资票据准购证

  4.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样张

  5.“浙江省(××市地县)财政局往来款收据监制章”样模

  6. 往来款收据准购证

  7. 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样张(略)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及往来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政府授权收取各种附加、基金、集资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以下简称收费、集资票)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以下简称往来款收据)。

  第四条 收费、集资票据和往来款收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专用票据两种。统一票据不能满足特殊行业工作需要时,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印制专用收费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服务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种附加、各类基金,一律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七条 政府或部门为实现某一特定目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向单位和个人无偿筹集资金,一律使用集资票据。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和单位内部收款,一律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不论是否纳税,均不得使用上述收费、集资票据和往来款收据,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

  第三章 监制和印刷

  第十—条 收费统一票据由省财政厅统—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由省财政厅委托市(地)财政局负责印发,各县(市)财政局向市(地)财政局统一购领。

  收费专用票据及集资票据,由省级业务部门或集资部门提出样式,报省财政厅审批、监制并印发各市(地)财政局;或由省制定统一样式,委托市(地)财政局监制并印发。各县(市)财政局向市(地)财政局统一购领。

  第十二条 收费、集资票据一律套印“浙江省(××市、地)财政厅(局)收费、集资票据监制章”。监制章为正方形,外边长2厘米,字形仿宋体,印红色,套印于收据联票头中间。

  第十三条 往来款收据由省财政厅制定统一样式,市(地)、县财政局负责监制、印发,一律套印“浙江省(××市、地、县)财政局往来款收据监制章”。监制章为圆形,直径2厘米,字形仿宋体,印红色,套印于收据联票头中间。

  第十四条 收费、集资票据及往来款收据的印制,按规定管理权限,由财政部门选定印刷厂,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发给票据准印证。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原则上只能在一家印刷厂印制。

  第四章 购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在浙江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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