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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些

2014-12-15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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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4)票据交付。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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