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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承兑汇票的程序

2015-06-1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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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兑汇票的运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一旦这票据丢失了,我们该怎么做呢?要挂失承兑汇票我们该怎么做?具体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告诉你吧。

  找法网网友咨询:请问承兑汇票丢失需要怎么样挂失?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姚飞军律师回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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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挂失
您参考如下法条 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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