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银行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本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本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