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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中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2019-03-18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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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签发银行本票由作成和银行本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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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银行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本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本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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