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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2019-03-18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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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编汇票第一章汇票的开立和格式第一条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4.付款日期的记载;5.付款地的记载;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7.开立汇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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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汇票

  第一章 汇票的开立和格式

  第一条 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

  2.无条件支付一汇票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者,而其最后1日为法定假日,则其期限可延长至假期届满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假日,包括在应计算的期限内。

  第七十三条 法定或合约上的期限不包括该期限开始之日。

  第七十四条 宽限日,不论是法律上或司法上的,均不予适用。[page]

  第二编本票

  第七十五条 本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日期的记载;

  4.付款地的记载;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7.签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

  第七十六条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内容的票据,无本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未载付款日期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殊记载,票据的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签票人的住所地;

  未载出票地的本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 下列有关汇票的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适用于本票。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副本(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更改(第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及宽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下述规定亦适用于本票:有关汇票在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点付款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利息的规定(第五条);应付金额的差异(第六条);在第七条所述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未获授权者和越权者签名的后果(第八条);有关记载不全汇票的规定(第十条)。

  下述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本票:有关以担保方式保证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根据第三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担保时未指明被保证人姓名,视为为本票的出票人保证。

  第七十八条 本票出票人应负之责,与汇票的承兑人同。

  本票如为见票后定日付款者,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签见”。期限从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见日起算。出票人拒绝签见并加注日期,须由拒绝证书证明(第二十五条),拒绝证书日期即为见票后期间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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