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计提基金业绩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
二、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年年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基金契约,并按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披露。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的试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