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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机制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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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9:55
导读: 保护机制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股权结构安排较合理,必须坚持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公司效益为基本原则,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股权结构的性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经营目标有着重要影响
  保护机制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

  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股权结构安排较合理,必须坚持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公司效益为基本原则,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股权结构的性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经营目标有着重要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的权益。

  2.强化内部监察稽核制度。公司应当设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督察员,督察员需经董事会聘任,报证监会核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当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规定禁止的基金投资业务;坚持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必须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公司的会计和基金的会计严格分开;加强内部信息控制,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实行空间隔离和门禁制度。

  4.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研究业务的控制、投资决策业务的控制和基金交易业务的控制。要求必须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自己直接进行交易。

  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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