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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

2020-12-1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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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的成立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还是相对比较多见的,尤其是最近几年金融行业发展比较快速,很多的朋友们都有投资证券的打算,那么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哪些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的相关介绍,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在成立的时候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手续办理,提前准备一下手续办理所需的材料和相关的证件。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大家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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